某建物無障礙空間評估
- 2019-04-17 21:22:38
- 作者 郭韋志、陳昊澤
評估地點:某建物
評估日期:2011年5月11日
評估項目:
一、出入口-某建物大樓主要出入口
項目 |
規章內容 |
實際情形 |
坡度 |
不得有高差,且坡度不得大於1/50。 |
門口沒有設置高低差。 |
地面材質 |
出入口兩邊之地面120 公分之範圍內應平整、堅硬、防滑。 |
出入口120公分內之範圍地面材質較柔軟但具有較好的防滑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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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溝槽 |
外門可考慮設置溝槽防水(蓋版開口在主要行進方向之開口寬度應小於1.3 公分。 |
門口有設置防水溝槽且寬度小於1.3公分。 |
門檻 |
若設門檻時,應為3 公分以下。 |
並未設置門檻。 |
二、廁所與盥洗室-無障礙廁所
項目 |
規章內容 |
實際情形 |
鏡子 |
鏡子之鏡面底端與地板面距離不得大於90 公分,或設置傾斜鏡面;鏡子的高度應在90 公分以上。 |
鏡面底端與地板面距離106公分,與規章規範不符。 |
馬桶及扶手 |
除醫療或療養機構有特殊需求外,應使用一般形式之馬桶,座位之高度為40-45 公分,馬桶不可有蓋,且應設置靠背,靠背距離馬桶前緣42-48 公分(水箱作為靠背需考慮其平整及耐壓性)﹙圖505.3﹚,靠背與馬桶座位之淨距離為20公分。 馬桶側面牆壁應裝置L 型扶手,扶手水平與垂直長度皆不得小於70公分,垂直向之扶手外緣與馬桶前緣之距離為27 公分,水平向扶手上緣與馬桶座面距離為27 公分。 |
馬桶深度為52公分,高度為38公分,沒有蓋,但沒有靠背(不符合規章內容),扶手高度為71公分。 |
求助按鈕 |
廁所盥洗室內應設置緊急求鈴,其按鈕應設置兩處,一處在距離馬桶前緣往後15 公分、馬桶座位上60 公分處,另一處在馬桶前緣往前35 公分、高35 公分處,且按鈕應明確標示。 |
設有二求助鈕,高度分別為115公分及36.5公分,但二鈕位於同一鉛直面上,並無前後分別。 |
三、樓梯
項目 |
規章內容 |
實際情形 |
扶手高度 |
設單道扶手者,地面至扶手上緣高度為75 公分。 |
扶手高度為82公分,略高於規章規範之75公分。 |
扶手形狀 |
可為圓形、橢圓形,圓形直徑約為2.8-4 公分,其他形狀者,外緣周邊長9-13 公分。 |
把手為圓形,周長為9.5公分略大於規章內容。 |
扶手與牆面距離 |
扶手若鄰近牆壁,應與壁面保留3-5 公分之間隔。 |
扶手與鄰近牆壁距離大於5公分。 |
樓梯形式 |
不得設置旋轉式及梯級間無垂直板之鏤空式樓梯。 |
並未設置旋轉式及鏤空式樓梯。 |
級高與級深 |
級高﹙R﹚需為16 公分以下,級深﹙T﹚不得小於26 公分。 |
實際測量級高17公分,並未符合規章;級深27公分。 |
警示設施 |
距梯級終端30 公分處,應設置深度不得小於30 公分,顏色且質地不同之警示設施 |
有設置警示設施且具防滑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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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昇降設備-電梯
項目 |
規章內容 |
實際情形 |
點字呼叫鈕之特殊地板 |
昇降機設有點字之呼叫鈕前方30 公分處之地板,應作30 公分×60公分之不同材質處理。 |
設有點字呼叫鈕之前方有不同材質地板處理且大小合乎規章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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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椅乘坐者操作盤與按鈕 |
有一組操作盤,在控制面板上應設置緊急事故通報器;另操作盤距梯廂入口壁面之距離不得小於30 公分、入口對側壁面之距離不得小於20 公分。 按鈕之最小尺寸至少應為2 公分,按鈕間之距離不得小於1 公分,其標示之數字需與底板的顏色有明顯不同,且不得使用觸摸式按鈕。 |
電梯內無設置輪椅乘坐者操作盤,僅有左右各一操作盤供一般民眾使用,按鈕與按鈕間距均符合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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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視鏡 |
面對機廂之後側壁應設置安全玻璃之後視鏡或懸掛式之廣角鏡,後視鏡之下緣距機廂地面85 公分,寬度不得小於出入口淨寬,高度大於90 公分。 |
昇降梯內設有視線清晰之後視鏡,寬度與高度均符合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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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無障礙標誌
項目 |
規章內容 |
實際情形 |
無障礙標誌 |
無障礙標誌應符合下圖規定之比例,且標誌之顏色與底色應有明顯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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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障礙標誌比例與規章相符,且文字標示清晰、標誌顏色對比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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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結論與心得
整體而言,某建物之無障礙設施在設計上均有為了身心障礙朋友考量,有許多貼心的設計,但仍有一些小地方被忽略。身為物理治療師的我們應該處處為病人設想,應當有效提供病人安全無虞的環境,身處不平等的的世界的身心障礙朋友們,需要大家給予多一份的關懷;相信台大醫院的某建物已經算是較少有障礙的建築,還有許許多多無法讓身心障礙朋友在內通行自如的設施,需要政府及人民還有身心障礙團體共同來推動,建造一個無障礙的環境。
(作者係PT97大學部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