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理治療法規說明會整理

以下僅根據社團法人臺灣物理治療學會所辦理的物理治療師法論壇研討會(4/27場)之內容,簡要重點條列出該論壇會所提出的修法歷程、法規內容、物理治療範疇,倘若有不足之處煩請各界先進不吝賜教予以裨補缺漏。

一、修法背景與開端

  • 原《物理治療師法》:自民國84年(1995年)制定後,業務範圍未明確變動。
  • 因應高齡化社會健康意識提升,物理治療需求拓展至醫療體系外(如教育、體育、長照、職場、社福領域)。
  • 國民體育法修正(106年)成為修法催化劑,要求運動場域聘請物理治療師。

二、主要修法內容

  1. 業務範圍調整
    • 物理治療師可執行評估、治療(操作、運動、物理因子等)、輔具訓練等。
    • 疾病治療仍須依醫師診斷、照會或醫囑。
    • 非疾病治療(如健康促進、預防、運動防護、長照、特殊教育)可獨立執行,不須醫師指示。
  2. 執業場所放寬
    • 除醫療機構、物理治療所,亦可在社區健康促進、長照、特殊教育、職場安全等場所提供服務。
  3. 物理治療所設立資格
    • 放寬條件,不限於醫療機構經驗,提升社區服務據點設立的可行性。

三、修法歷程

  • 歷經多場公聽會立委提案跨黨派支持,歷時多年溝通協商。
  • 112年1月12日完成三讀通過,確立法律位階上的專業自主性。

四、修法後專業發展方向

  1. 業務雙軌化
    • 醫療體系內:依醫師診斷進行疾病治療。
    • 醫療體系外:獨立從事健康促進、失能延緩、運動功能提升等服務。
  2. 教育與訓練升級
    • 鑑別診斷、臨床推理、急救、影像、營養等專業能力需加強。
    • 擴充運動處方、高齡健促、職場指導等新興領域訓練。
  3. 專業自律
    • 制定自律公約、專業倫理規範。
    • 建立臨床路徑及內部懲戒機制,提升專業信賴度。

五、物理治療修法的影響

  • 確立物理治療師專業自主性,擺脫過去「醫師附屬角色」的框架。
  • 合法化非醫療場域的物理治療服務(如健身房、長照機構、學校)。

提升民眾可近性便利性,也有助於分流醫療體系負擔。